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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出证
发布时间:2019-01-14

这真是一个美丽的地方。


天空是那么的干净,透亮,好像一块用清水洗过的蓝宝石一样。蓝天上飘着几朵白云,有时像翩翩起舞的蝴蝶,有时像自由自在飞翔的小鸟,有时像在水里欢快游动的小鱼。一群群大雁在飞往远方,有时排成一字形,有时排成人字形。


远处,有一座座大山,一山绿,一山青,一山浓,一山淡,真像一副优美的山水画。一棵棵松树好像坚强的士兵一样,守护着大山。


远处的草地绿油油的,草地上还有几只小白兔,一会儿跳到东,一会儿跳到西,一会儿跳到北,一会儿跳到南,它们真高兴啊。几条小鱼在水中欢快地游着。它们有时在水中转圈圈,有时停下来,游着游着,小鱼好像发现了敌人一样,飞速钻到水里不见了。水中还有几只大螃蟹,举着威武的大钳子,好像在比谁厉害。


啊,这里真美啊!



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》


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,报广电总局审批;其他机构申请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,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,经逐级审核后,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。


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。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、第七条规定的,应为申请机构核发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;对不批准的,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。


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1周内,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。


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。有效期为2年。


经批准取得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的企业,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。


已经取得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的机构需在其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,须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,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,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;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,无须另行申领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。


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、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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